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422民初20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平市源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老干部委二里区小区28号楼4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源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计1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