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422民初20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平市源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老干部委二里区小区28号楼4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源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计1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