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业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1093号之一 原告:甘肃***业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崖川村14层冀丰产业园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业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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