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1093号之一
原告:甘肃***业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崖川村14层冀丰产业园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业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