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7101民初47号
原告: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某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某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