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奥鑫船务有限公司、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72财保9号
申请人:安徽奥鑫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集镇区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3168690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636256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奥鑫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鑫船务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桥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奥鑫船务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80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奥鑫船务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奥鑫船务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