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002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002执1754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 纯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