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1377号
原告:湖北***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鸽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5QAX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636256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湖北***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