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迎商初字第203号
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关大街南首,组织机构代码61368152-3。
法定代表人赵学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承国,男,系原告单位法律事务部主任,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房玉栓,男,系原告单位财务部主任,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1369639-4。
法定代表人戴颜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舒韬,男,系该被告办公室主任,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系该被告物集部部长,住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92310-7。
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舒韬,男,系被告一办公室主任,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敦化北路40号15排6号。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系被告一物集部部长,住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南巷20号院1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7年11月起,原告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进行多次电缆买卖,原告与该被告于2014年5月8日就所欠货款进行了对账,对账结果为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共欠原告1340813.48元。其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5年8月7日仍拖欠原告货款805613.48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电缆款805613.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罚息;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偿还原告805613.48元,上述款项该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4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1年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105613.48元;
二、如果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不能按前款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89元,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各负担3644.5元,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盈敏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田 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