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6547号
申请人:北京京投亿雅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3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瑜,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放,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55。
法定代表人:常青。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京投亿雅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京投亿雅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92 46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投亿雅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92 46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82元,由申请人北京京投亿雅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君婕
审 判 员 尹 斐
审 判 员 刘佳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文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