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8612号
原告: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
法定代表人:孙立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文刚,湖北天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常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朝,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原告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