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2381号
原告: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赢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92548495P。
法定代表人:郭风梧,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阳,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0923107T。
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1元,由天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