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信联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354号 原告:西安信联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安高新区碑林科技产业园3号楼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信联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信联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信联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