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7102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铜川海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219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1960元及执行费26620元,并已将案款242196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