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2283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 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洲石路明金海科技园厂房1栋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7746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 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3)粤03民终56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 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 行存款249548.48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245959.48 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3589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5661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 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 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5661号民事判决 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