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6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里街诺城广场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1号楼9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