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11138号
原告河北速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7月8日,原告河北速九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速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计866元,由原告河北速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吕文杰
人民陪审员 徐 秋
法官助理杨易瑾
书记员宋杨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