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7102执309号
***: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3)陕710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12839.8元,并依法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93元。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案款人民币107593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06000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剩余1593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放弃案款人民币683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