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2644号
原告:苗银河,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东路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B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苗银河与被告河南兴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现原告苗银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银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银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计5448元,由原告苗银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代赏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