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苗银河与河南兴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2644号
原告:苗银河,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东路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B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苗银河与被告河南兴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现原告苗银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银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银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96元,减半收取计5448元,由原告苗银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代赏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