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执4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01月30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01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34144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9月2日,本院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无不动产信息,但结果显示无登记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被执行人名下有施工项目并有到期债权,本院向有关机构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和裁定书;
五、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电话:180××××7695)做了电话沟通,向其询问是否需要调查令,代理人称暂不需要;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2020年9月2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11341448.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他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孙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