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305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兴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东路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B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58元,减半收取计14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