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礼贤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71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礼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舟路99号10幢3层330室。
法定代表人:许妙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郑俊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慧,男,该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仕远,男,该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礼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77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礼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礼贤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