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4691-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肇铁军。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