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龙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07民初5088号之一 原告:池州市龙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秀山南路与西一路交叉口华邦阳光城17幢116-116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846721X6(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837452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保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马旗赛路南华远君城6栋单元22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OWD1E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陕西保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材料,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