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衡广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1054号
申请人:河北衡广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长红。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衡广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衡广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