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3执33334070号
关于河南恒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52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03执3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李昌松
书记员 王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