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内0105民初2142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8,548.4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32,040.58元(以上利息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以278548.42的10%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5日;第二部分以210693.58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5日);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以签订了编号为NMHHA2001884BCN00的《呼和浩特市通讯管线(二期)迁改专业分包合同》(下称“《合同》”),被告为本标段电信通信管线迁改工程分包方,原告为承包方。《合同》同时约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呼地一建管合【2018】67号《呼和浩特市某有限公司前期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场后支付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30%预付款,施工完成后,办理完确认手续后支付至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施工图预算的60%;竣工验收完成后,根据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竣工结算报告,累计支付竣工结算款(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的80%,剩余工程款待呼和浩特市某评审后,支付到审定价的90%,经验收无质量问题,一年后全部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工,竣工日期为2020年8月30日,双方已完成工程结算,结算价278,548.42元,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38,548.42元,原告多次催要未付。综上所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某有限公司同意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工程款156,350.49元;
二、若被告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某有限公司需承担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3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负担2,679元,退还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2,68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