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2085号
原告:北京顺达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59(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QL3652。
法定代表人: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56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顺达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顺达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顺达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达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