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2175号
原告:福建省***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洋村罗龙中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8RR1FP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56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欲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省***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