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1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丰砂石厂,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经营者:***,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朝阳区。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额敏县盛丰砂石厂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丰砂石厂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丰砂石厂支付案款1,695,829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9,35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8月25日、2023年2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本案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2.2022年8月26日、2023年2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证券、税务工商总局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2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4.2022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5.2023年1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多处,本案轮候查封了不动产两处,分别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XXX号锦绣星城X幢X**X层X号,产权证号为黔(XXXX)南明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XXXX号锦绣星城X幢X**X层X号产权证号码为黔(XXXX)南明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
6.2023年1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有汽车XX辆,本案轮候查封了×××号汽车等XX辆,因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7.2023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丰砂石厂申请,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案款1,695,829元,执行费19,358元尚未缴纳。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将向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丰砂石厂告知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丰砂石厂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额敏县盛丰砂石厂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齐 力 刚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陈 红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哈 日马尼
书 记 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