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和平县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1624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1624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6599.73元;二、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分两期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前述526599.73元工程款,即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欠226599.73元应于2023年12月31前付清;三、如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期限依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2021年7月8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自2021年7月8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533元及执行费4400元。因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决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533元,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元用于缴纳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和平县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