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22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新建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3421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22民初1095号,(2023)鲁05民终2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2023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支付案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赵 艳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