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湖吴商初字第91号
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西凤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
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
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久盛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
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62元,减半收取5381元,财产保全费4
020元,合计诉讼费9401元,由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为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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