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630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1000号1号楼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577143XP。
法定代表人:段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105H。
法定代表人:胡宏哲。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3296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7月25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630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薛广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韩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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