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民初654号
原告: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0833731B。
法定代表人:贾国君,总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1051H。
法定代表人:胡宏哲,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计2429元,由原告河北飞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堉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杜香绒
书 记 员 单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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