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7104民初348号之三
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东段(原制药总厂)。
法定代表人:赵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宇,内蒙古实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内蒙古实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胡宏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蕊,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18.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通辽市鑫特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宏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 葳
书 记 员 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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