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2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22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本案案件款92800元,执行费129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人履行了928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1292元,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22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2执14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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