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1041号 原告: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3479T,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1051H。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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