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3民初10921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双塔镇东双塔村南大街73号。身份证号:1304311***********。
原告:***,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辛庄堡乡八街二组69号。身份证号:1304291***********。
原告:徐彦磊,男,199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辛庄堡乡河西村三组112号。身份证号:1321331***********。
原告:卢士鑫,男,199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辛庄堡乡八街二组99号。身份证号:1304291***********。
原告:殷海,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南禄办事处朱圩村四组30号。身份证号:3208261984********。
原告:殷洋,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南禄办事处朱圩村四组30号。身份证号:3208261984********。
原告:李振青,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黄庄行政村雷李村36号。身份证号:3729011989********。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建中,山东海利丰(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山东海利丰(平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建阳镇瓦瓷村一组(石油机械装备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226Y5428。
法定代表人:郑尧刚,经理。
被告郑尧刚,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建阳镇瓦瓷村一组(石油机械装备园)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4********。
被告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衡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47039914。
法定代表人:李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峰,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寿,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105311593H。
法定代表人:林军科,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彦磊、卢士鑫、殷海、殷洋、李振青与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源公司)、郑尧刚、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桥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建中、被告郑尧刚(同时作为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峰和杨德寿、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彦磊、卢士鑫、殷海、殷洋、李振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73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自付款之日起直至本案全部款项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被告郑尧刚找到原告加工制作桥梁厢梁,被告磐石公司提供图纸、材料、设备、工具,加工地点在被告磐石公司。被告中铁十局承包了青岛新机场连线双阜夏庄段,被告中铁十局将加工桥梁厢梁业务分包给被告山桥公司,被告山桥公司又承包给被告磐石公司,被告磐石公司承包给被告郑尧刚及被告磐源公司。原告完成加工业务,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人工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磐源公司、郑尧刚辩称,我是帮磐石重工做工程的,磐石重工差我二十几万,去年年底给我写了条,说今年6月份工资结清。今年6月份我们又去了,他们说合同上写的是工程结束结清工资款,我是在厂里的车间加工的,我以为是在车间里干完就结清款,磐石说等飞机场高速整体工程结束以后才能结清,现在主要是磐石的工程款没给我。
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们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
中铁十局辩称,我方与原告没有任何的劳务劳动合同,原告所述欠款与我方无关。
山桥公司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抗辩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中铁十局承包青岛新机场连线双阜夏庄段工程,被告中铁十局将其中的加工桥梁厢梁业务分包给被告山桥公司,被告山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磐石公司。
2020年7月28日,被告郑尧刚(乙方)与被告磐石公司(甲方)签订《钢结构桥梁制造分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提供劳务实行综合包干制:乙方包人工费、管理费、安全及保险费用、吊装转运(场内)、劳保用品、食宿、交通、利润及税金等费用的包干方式,工程总造价149.6万元。同日被告郑尧刚与被告磐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第二条中约定“由于乙方(郑尧刚)暂时没有注册公司,合同由郑尧刚个人暂时签订,乙方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注册完毕,注册完毕合同盖章后正式生效”,第三条第1项约定“甲方于7月29日前代乙方支付工人生活费10万元。因乙方公司尚未注册,所以暂由乙方法人郑尧刚打借条”。被告郑尧刚于2020年8月13日注册成立了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7月,被告郑尧刚找到王佃峰为其带班,带领原告等人在被告磐石公司作业,2020年10月份完工,被告郑尧刚一直拖欠原告劳务费,王佃峰为原告等人出具工资表,欠***5400元、***11000元、徐彦磊10000元、卢士鑫18000元、殷海11000元、殷洋11000元、李振青68**元。2021年1月21日,被告磐源公司与被告磐石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款玖拾玖万零壹佰元(990100)人民币,这次再付叁拾万元整(300000)人民币作为工人工资,剩余款项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处理解决(2021年6月份)”。
2021年1月27日,被告磐源公司为被告磐石公司出具《关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派发工人工资意见书》,承诺“关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21、1.21签订的支取30万元加工费一事,为了能及时发放到我公司工人手中,我公司出具以下意见,并由工人代表吴小磊、张爱兵、王佃峰分别代表各自班组(队)予以签字确认,并保证收到款后一定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并保证今后工人工资均与贵公司无关……”
被告磐石公司在与被告郑尧刚、磐源公司履行合同中,已给付加工费129.51万元,因被告磐源公司、郑尧刚在与被告磐石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并引发诉讼,被告磐石公司至今未付被告磐源公司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从被告郑尧刚与被告磐石公司签订的《钢结构桥梁制造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来看,被告郑尧刚系作为被告磐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钢结构桥梁制造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上签字,被告郑尧刚雇用原告等人从事劳务并为其发放劳务费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磐石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磐源公司,原告等人系为被告磐源公司提供劳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磐源公司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磐源公司系被告郑尧刚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尧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磐源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郑尧刚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磐石公司、被告山桥公司、被告中铁十局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磐石公司、被告山桥公司、被告中铁十局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磐源公司拖欠原告的劳务费至今未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宜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5400元、***劳务费11000元、徐彦磊劳务费10000元、卢士鑫劳务费18000元、殷海劳务费11000元、殷洋劳务费11000元、李振青劳务费68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尧刚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官晓云
审判员 代玉光
审判员 王文强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玉洁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
账号:98206205000087800029153(一案一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