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2004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建中,山东海利丰(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山东海利丰(平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石油机械装备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226Y5428.
法定代表人:郑尧刚,经理。
被告郑尧刚,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石油机械装备园)
被告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衡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47039914。
法定代表人:李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友滨,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105311593H。
法定代表人,林军科,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源公司)、郑尧刚、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桥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建中、被告郑尧刚(同时作为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友滨、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自付款之日起直至本案全部款项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被告郑尧刚找到原告加工制作桥梁厢梁,被告磐石公司提供图纸、材料、设备、工具,加工地点在被告磐石公司。被告中铁十局承包了青岛新机场连线双阜夏庄段,被告中铁十局将加工桥梁厢梁业务分包给被告山桥公司,被告山桥公司又承包给被告磐石公司,被告磐石公司承包给被告郑尧刚及被告磐源公司。原告完成加工业务,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人工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磐源公司、郑尧刚辩称,***不是我找的,是王佃锋找的,他们的工资是王佃锋定的,我给王佃锋发工资,但是王佃锋也是我的合伙人,利润我们对半分。磐石重工还欠我30万元工程款未付,工程桥梁已经完成1年多了。我不是恶意拖欠他们的工资,我多次带工人到磐石重工讨要工资,磐石重工均以各种理由不给。我带工人找到中铁十局、青岛市信管办、劳动仲裁,我并不是恶意不给他们发工资,我自己垫付工人工资27万元,请求法庭要求磐石重工发放我的工程款,我给工人发工资。
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辩称:
一、将磐石重工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1、2020年7月28日,被告磐源公司和被告郑尧刚作为法人代表与磐石公司签订《钢结构桥梁制造分合同》及补充协议,由磐石公司提供设备、机具、材料等,由磐源公司在磐石公司车间内进行加工,工期为60天;如果磐源违反合同约定,除按本合同约定至少承担标的额10%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磐石公司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交通费、律师服务费等所有损失。从该合同看磐源公司与磐源公司签订的是承揽合同,磐源公司根据加工量结算劳务费,根据民法典的788条规定,磐源公司与磐石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另外依据《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编》,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看,磐源公司也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原告以磐石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程序上错误,而且实体上也没有法律依据。2、对于磐源公司与磐石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劳务费纠纷,虽然磐源公司称“磐石公司欠其劳务费二十余万左右”,但是双方之间还存在结算兑出、违约条款等方面的需要处理,包括磐源公司的工期逾期违约,其要至少承担标的额1502110元的10%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磐石公司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交通费、律师服务费1万元等所有损失,磐石公司以磐源公司工期逾期违约为由已向平度法院起诉,案号为(2021)鲁0283民初7815号,目前该案还没出判决;以及磐源公司在承揽活动中其他的扣款项目等,如借用外员人工费11400元、损坏丢失工具7322元、违章罚款10000元等都应该从磐源公司的劳务费中予以扣除,而且该款中还包括质保金等,以及磐源公司因本承揽合同关系给磐石公司开具67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未交税导致磐石公司不能抵扣税而造成税款损失19514.55元,均需从磐源公司剩余的加工劳务费中扣除,累计总扣减208447.55元,剩余款项还不够扣减。因此,不能简单从表面上看磐石公司欠其二十余万,磐石公司与磐源公司之间的违约责任、扣款等问题同样需要在二者之间处理。二、原告诉请其证据不足,不管实际是否欠其工资,其责任均应由磐源公司及郑尧刚承担,与我公司没有关系。原告与磐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及公司的日常管理等规定,需要磐源公司有日常考勤记录、以及发放工资明细等,而原告仅提供了一份欠薪统计表及银行发放证明,这是不足的!由于被告磐源公司与磐石公司之间存在违约责任等纠纷尚未处理结束,双方之间虽然存在二十余万款未付,但如果磐源公司与磐石公司之间的违约等问题处理之后,该款尚不够磐石公司锁扣减。为了查明事实,要求原告以及磐源公司提供原告自开始从事劳动至结束时间内所有的考勤原始记录、每月工资表(包括工作天数、工资基数、补贴等)劳动合同、公司录用等且上述材料应该由原告签字的原始材料,否则,即使被告磐源公司对原告的所欠工资予以认可,也是磐源公司自己的事情,与磐石公司无关。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对磐石公司的起诉。
中铁十局辩称,我方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山桥公司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抗辩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中铁十局承包青岛新机场连线双阜夏庄段工程,被告中铁十局将其中的加工桥梁厢梁业务分包给被告山桥公司,被告山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磐石公司。
2020年7月28日,被告郑尧刚(乙方)与被告磐石公司(甲方)签订《钢结构桥梁制造分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提供劳务实行综合包干制:乙方包人工费、管理费、安全及保险费用、吊装转运(场内)、劳保用品、食宿、交通、利润及税金等费用的包干方式,工程总造价149.6万元。同日被告郑尧刚与被告磐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第二条中约定“由于乙方(郑尧刚)暂时没有注册公司,合同由郑尧刚个人暂时签订,乙方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注册完毕,注册完毕合同盖章后正式生效”,第三条第1项约定“甲方于7月29日前代乙方支付工人生活费10万元。因乙方公司尚未注册,所以暂由乙方法人郑尧刚打借条”。被告郑尧刚于2020年8月13日注册成立了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7月,被告郑尧刚找到王佃峰为其带班,带领原告等人在被告磐石公司作业,2020年10月份完工,被告郑尧刚一直拖欠原告劳务费,王佃峰为原告等人出具工资表,尚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2021年1月21日,被告磐源公司与被告磐石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磐石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款玖拾玖万零壹佰元(990100)人民币,这次再付叁拾万元整(300000)人民币作为工人工资,剩余款项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处理解决(2021年6月份)”
2021年1月27日,被告磐源公司为被告磐石公司出具《关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派发工人工资意见书》,承诺“关于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21、1.21签订的支取30万元加工费一事,为了能及时发放到我公司工人手中,我公司出具以下意见,并由工人代表吴小磊、张爱兵、王佃峰分别代表各自班组(队)予以签字确认,并保证收到款后一定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并保证今后工人工资均与贵公司无关……”
被告磐石公司在与被告郑尧刚、磐源公司履行合同中,已给付加工费129.51万元,因被告磐源公司、郑尧刚在与被告磐石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并引发诉讼,被告磐石公司至今未付被告磐源公司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从被告郑尧刚与被告磐石公司签订的《钢结构桥梁制造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来看,被告郑尧刚系作为被告磐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钢结构桥梁制造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上签字,被告郑尧刚雇用原告等人从事劳务并为其发放劳务费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磐石公司已将涉案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磐源公司,原告等人系为被告磐源公司提供劳务,因被告郑尧刚认可王佃锋为其带班并统计原告等人的劳务费,对原告提交的王佃锋制作的工资明细表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磐源公司给付劳务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磐源公司系被告郑尧刚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尧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磐源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郑尧刚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磐石公司、被告山桥公司、被告中铁十局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磐石公司、被告山桥公司、被告中铁十局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磐源公司拖欠原告的劳务费至今未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宜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及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郑尧刚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盐城磐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尧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官晓云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限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玉洁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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