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5977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涛,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0号宇宏健康花城29幢201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YDQN8R。
法定代表人:杨**。
被申请人: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42号1622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01968540。
法定代表人:宝剑。
被申请人: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起步区宿舍A座首层商铺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062485。
法定代表人:邵天吉。
被申请人: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105311593H。
法定代表人:林军科。
***与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138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138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