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597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涛,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0号宇宏健康花城29幢201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YDQN8R。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42号1622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01968540。
法定代表人:宝剑。
被告: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起步区宿舍A座首层商铺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062485。
法定代表人:邵天吉。
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105311593H。
法定代表人:林军科。
***与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138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保实施过程中发现,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4138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5977号民事裁定对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382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