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59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0号******29幢201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YDQN8R。
法定代表人:杨**。
被申请人: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42号1622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0196854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起步区宿舍A座首层商铺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06248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105311593H。
法定代表人:***。
***与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分公司、广州建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726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59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南方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7261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