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322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2年11月18日出生,住象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业欢,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姚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以(2018)桂1322执211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969.3元以及逾期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3月21日,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象州县人民法院缴纳32648.34元,包括本案标的款31969.3元、案件执行费379.54元、受理费299.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部分。至此,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桂132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