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85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勤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85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445.7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勤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445.76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445.76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杨毅炯
法官助理 张嘉暄 书 记 员 张嘉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