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天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7102执788号 陕西天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2)陕71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96172.66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362元。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立案时将利息计算错误,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标的变更为1012959.3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500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5489.31元。本院已将执行款662959.3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将剩余12530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共收到案款 1012959.31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