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12民初508号 原告 ***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寰,该公司员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420元,由原告***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