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212民初508号
原告
***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寰,该公司员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420元,由原告***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