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7102执异8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欣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办潘村村委会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MA6XW2T6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371号中海开元壹号西区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106945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兴平市欣昌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平市欣昌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该案审查中,申请人兴平市欣昌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平市欣昌工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兴平市欣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