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8601民初77号
原告:湖南宝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化施工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负责人:***。
原告湖南宝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宝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宝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宝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0.64元,由原告湖南宝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