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民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南侧鑫业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22)宁042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29元,减半收取19414.50元,由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