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3民初93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白坪钾肥场,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9********。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154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管辖地法院,且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曹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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