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3民初93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白坪钾肥场,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9********。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154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管辖地法院,且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曹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