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1540X,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审被告:金乡县天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334429763K,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文化路东侧诚信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金乡县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8民初2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8民初2519号民事裁定,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其系金乡县湖畔华庭小区一期建设工程5#、9#楼内墙粉刷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而提起诉讼并将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而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将包含该工程等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8.1条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可知,被上诉人***主张的是上诉人与案外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权利,那么双方之间关于工程款的纠纷应当适用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上诉人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时已将该合同作为附件交给原审法院,原审法院据此能够在程序审理阶段查明本案管辖问题,而无须进入实体审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案享有主管和管辖权力的机构应当是***裁委员会,而非法院。原审法院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被上诉人***并非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上述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应予受理。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金乡县,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